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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芙蓉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南安市芙蓉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根据《劳动法》、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为规范本会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本会工作需要,聘用社会人员(必要时可聘用退休人员)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条,向社会招聘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大专以上学历及有与拟任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第三条,首次聘用期限为五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确定聘用期限。
第四条,根据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和财务实际以及被聘人员的业务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率,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确定被聘人员的工资,并办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五条,被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坚持出勤,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工作,保证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被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本会可以随时辞退: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大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的或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违反工作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第七条,被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本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规定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第八条,被聘人员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并办好移交手续,方能离岗。
第九条,建立休假、请假制度。
1、双休日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原则上休假,但工作或业务需要的,可指定照常上班或值班,并发给加班补贴。
2、员工请假分下列几种:
(1)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以10天为限。
(2)病假:因病治疗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视住院时间而定。
(3)产假:本人分娩假、配偶分娩假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丧假: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7天,非直系的可请假1天。
第十条,建立年终考核制度。每年12月底进行年终考核,考核内容:德、勤、绩,先自评,再单位评,评定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对优秀的予以表扬奖励,不合格的则其检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