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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芙蓉基金会理事会制度
南安市芙蓉基金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 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 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 定的职权,保障本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与性质
第三条 基金会由 15-17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本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理事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如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基金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节 理事的产生与任免
第六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有强烈的公益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三)有议事和办事能力,品德好,社会名望高。
第七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兼职理事因所在单位工作调整变动,其理事职务一般即自行消失,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增补。理事可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向理事会辞去理事职务。
第八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参与基金会章程和有关实施办法的制定与修改;
(三)选举、被选举或罢免理事会主要领导人选;
(四)参与基金会公益建设资金的筹集,审定公益建设项目和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
(五)出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积极支持基金会创办事业,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在本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本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属于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三) 因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换届:
(一)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节 理事的职能与职权
第十四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理事会记录和本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说明;
(三)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参与基金会章程和有关实施办法的制定与修改;
(三)选举、被选举或罢免理事会主要领导人选;
(四)参与基金会公益建设资金的筹集,审定公益建设项目和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
(五)出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积极支持基金会创办事业,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拟定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含年度公益活动计划及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计划)。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提出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意见报理事长决定;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两次全体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 审阅、签名,字迹应工整可辨认。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主动接受监事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三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各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议案, 由理事会会议议定。理事会议案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或 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 以书面方式递交秘书长。秘书长对理事会议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议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 事会报告。
第四章 理事会经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九条 本制度经2016年元 月27日第六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