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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芙蓉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3-05-31 发布者:管理员 阅读 : 444

南安市芙蓉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试行)

 

为管好、用好基金会公益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确保本会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

二、本会财务工作要本着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努力开源节流。积极开拓财源,扩大基金资产,强化“造血”功能,同时要勤俭办公益,用“二分钱办三分事”的精神,厉行节约,提高资金效益。

三、必须按照本会财力状况和章程规定,量力而行地安排年度公益事业和本会行政支出计划,并根据公益事业建设发展的进度,经理事长签批后方能拨款支付。各种资助款项在使用过程中要加强检查监督,事后要及时办理资金结算。

四、加强管理,建立制度。本会资产,来之不易,应倍加珍惜,要明确资产登记范围;设立专帐,有专人负责对资产增减、调拨、清查、维修、核销进行及时处理。

五、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按时编制财务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捐赠者,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六、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专用资金,缴纳有关税费。

七、按规定使用各种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凭证”和假发票。

八、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不准租借银行支票、公章和代开发票。

九、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及发放手续等的规定,不得账外设账。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严禁设立小金库。

十、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出纳人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帐相符,账实相符。

十一、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专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或出纳人员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好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十二、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十三、严格凭证审批手续。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字和盖章,经领导审批后并说明开支内容方可报销。

十四、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本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清册。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严防毁损和散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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