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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芙蓉基金会公益事业项目管理制度 (试 行)

发布时间:2023-05-31 发布者:管理员 阅读 : 1095

南安市芙蓉基金会公益事业项目管理制度

(试 行)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兴办公益事业项目是本会的主体活动,为使公益事业项目管理工作走上正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会实际制订公益事业项目管理制度。

一、本会开发的公益事业项目必须遵循本会宗旨,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1)发展南安梅山芙蓉等本地区的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不断完善和发展光前学村所属大中专、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李成智公众图书馆、南安市美术馆(画院)、泉州市光前医院、李光前故居(纪念馆)等的办学(馆、院)设施和规模。

2)颁发光前学村优教、奖教和奖学、助学金。

3)创办芙蓉本地区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设施。

4)受李氏基金及海外团体、个人等捐赠者的委托,办理芙蓉本地范围外的公益事业项目。

二、根据受赠单位要求,本会组织工程处、受赠单位和规划设计部门进行项目论证,形成公益项目计划。

三、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本会按项目计划向新加坡李氏基金等捐赠团体或个人提出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的申请,但不得进行劝捐或摊派。

四、海外侨胞等捐赠人认捐公益事业项目后,如属工程建设项目,本会即向南安市有关部门申请项目立项。

五、对捐赠的款项,要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造册登记,专户入帐,专款专管专用。

六、公益事业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由本会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资金使用及项目建成后的验收、维护和管理,须向捐赠人报告。

七、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用途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捐赠项目,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确需改变项目用途,须事先报经本会征得捐赠人同意。

八、公益事业项目的相关资料,为永久档案保留;设备、物资等相关资料,按其使用年限设定档案保留年限。

九、受赠单位是公益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对项目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等负有全面责任。

十、受赠单位对项目的使用管理须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各级侨务行政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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